刑責之外再加懲戒,對于因實施電信詐騙及關聯(lián)犯罪被追究刑責的人員,公安部擬出臺懲戒辦法,處以三年懲戒期。
征求意見稿提出,綜合運用金融懲戒、信用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等懲戒措施,同時也會保留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他的基本生活需要,體現(xiàn)懲戒的適度性。
同時,征求意見要求將懲戒依據(jù)、期限、措施和申訴權利,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并明確了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時限,充分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合法權益。
(編輯:張博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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