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2日早晨,姚某駕車送小孩上學后,在學校門前壓雙黃線調(diào)頭,執(zhí)勤交警示意姚某停車,姚某未予理睬,繼續(xù)駕車行駛至前方路口等紅燈時,被交警攔住。交警先敲窗要求姚某下車,姚某未理睬。交警遂站至汽車正前方邊手勢示意,邊言語要求姚某下車接受檢查,姚某仍未予理睬,同時駕駛車輛頂行交警十余米后才停車。姚某下車后言語辱罵交警,后姚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崇川法院審理認為,襲警罪不以警務人員是否發(fā)生實際損傷結果為前提,對警務人員人身安全達到一定危險程度即可,暴力襲擊應結合被告人的具體行為、手段等情節(jié)綜合予以認定。
被告人姚某于城市居民上下班高峰時段,在干道上駕駛機動車頂襲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十余米,其行為已達到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屬于暴力襲擊行為,構成襲警罪。鑒于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編輯:王睿奇 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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