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6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標的額為人民幣47億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該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來受理的最大標的額案件。
原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禾集團)于2017年12月20日簽訂《信托貸款合同》,以信托資金向泰禾集團發(fā)放貸款人民幣40億元。為擔保泰禾集團履行該合同項下義務,泰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禾投資公司)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南京恒祥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恒祥公司)與原告簽訂《抵押合同》,約定以其42宗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提供抵押擔保;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振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南京龍潤投資有限公司分別與原告簽訂《質(zhì)押合同》,約定以兩者持有的南京恒祥公司合計80%股權(quán)提供質(zhì)押擔保。上述合同簽訂后,泰禾集團未能按約支付利息。原告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泰禾集團償還本金39.95億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應付未付利息以及以上述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付的利息、罰息及復利等,以上訴請合計47.97億余元,原告同時請求判令泰禾投資公司等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泰禾集團、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共同辯稱,對貸款本金及利息計算均有異議,泰禾集團在貸款發(fā)放后10日內(nèi)即需按年利率0.21%支付利息,性質(zhì)上屬于“砍頭息”,貸款并未足額發(fā)放,且泰禾集團交納信托保障基金共計4000萬元,亦應抵扣相應本金;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對外擔保未經(jīng)公司有效決議程序,擔保不發(fā)生效力;原告主張的利息、罰息及復利過高,請求法院以不高于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予以調(diào)減。
由于案件標的巨大,社會關注度高,上海金融法院高度重視,由院長趙紅擔任審判長,與綜合審判一庭庭長單素華和人民陪審員匡麗英組成合議庭。
庭審中,合議庭充分聽取原、被告訴辯主張,并圍繞信托保障基金及以年利率0.21%支付的利息是否應當在本金中扣除、原告主張的違約利息是否過高、貸款逾期起算時點如何確定以及泰禾投資公司、南京恒祥公司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等爭議焦點進行審理。合議庭通過釋明權(quán)的行使,促使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充分辯論。案件審理過程中還使用了“AI智審傳譯系統(tǒng)”“電子舉、質(zhì)證系統(tǒng)”,并全程進行了互聯(lián)網(wǎng)直播,整個庭審條理清晰、規(guī)范有序。
案件將擇期宣判。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編輯: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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