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警方通報,2022年11月8日19時許,南京公安110接群眾報警稱,玄武區(qū)某小區(qū)內,有人到其家中鬧事。接報后,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將相關人員帶回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經查,魯某某(男,33歲,本市人,某醫(yī)院社會聘用制人員)因當天上午其兒子在幼兒園與同班男童爭搶玩具時被對方戳破頭皮,到對方家中討要說法。期間,魯某某情緒激動,用手擊打該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該男童祖父祖某某(男,64歲,本市人)先后持塑料椅、木椅與魯某某發(fā)生肢體沖突,被魯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
目前,魯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上海申寧律師事務所的秦愫桉律師對此事件進行解讀:因為孩子的爺爺在見孫子被毆打后,與對方父親發(fā)生了肢體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是正當防衛(wèi)。而在雙方肢體沖突的過程中,對方父親不顧孩子爺爺的高齡推倒爺爺并致其骨折。因此該父親應對孩子及爺爺的傷勢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若孩子和爺爺的傷勢程度達到了輕傷或者以上的,也應當追究該父親的刑事責任。
那么如果孩子在學校因同學受傷,又應該由誰負責呢?上海申寧律師事務所的秦愫桉律師稱,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致傷一方的孩童作為8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該起傷害是在幼兒園中發(fā)生的,如果園方無法證明其已妥善盡到教育和管理的職責,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依娜 趙祎韞 實習編輯:陳逸川)
劍網行動舉報電話:12318(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021-64334547(市版權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東方(上海)傳媒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全部評論
暫無評論,快來發(fā)表你的評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