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廣受社會關(guān)注的、全國首例兒童騎行ofo車禍身亡巨額索賠案在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靜安法院判決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兩原告小高父母賠償款6.7萬余元,駁回兩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長丁德宏:“本案中肇事機動車直接導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于涉案ofo共享單車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使得受害人輕易獲取涉案ofo共享單車,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并且最終也實際發(fā)生了損害后果,因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與受害人騎行ofo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br/>
該起案件的交通事故賠償環(huán)節(jié)已在2018年3月6日判決完畢。今天開庭審理的是原被告之間關(guān)于“生命權(quán)”的糾紛。在今天的法院判決中,靜安法院針對這起案件最受爭議的兩大焦點: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其車輛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guān)系,作出了解釋和回答。
這起車禍發(fā)生在2017年3月26日下午,11歲的小高與其他三位小伙伴,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騎行共享單車上路,并逆向行駛。當日13時37分許,四人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小高與司機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相撞并遭受擠壓、碾軋,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根據(jù)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訴至靜安法院,將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車司機王某及其雇主客車租賃公司告上法庭。該案引起社會關(guān)注的重要因素是本案除了國內(nèi)首起未滿12歲兒童騎行共享單車傷亡案件外,原告家屬向被告ofo公司提出了高額精神損失費,要求ofo公司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金等共計人民幣7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金700萬元。ofo公司則拒絕所有賠償訴訟請求。
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長丁德宏:“在這個案件當中既要考慮到共享單車企業(yè),在公共道路上運營的企業(yè),它應該承擔怎樣的保障義務,同時我們也要考慮要在適當?shù)臅r候,就是在共享單車,這么一個新型的企業(yè);對它在成立的時候,在運營的初期,法律方面的要求就不能夠太高,并且在這個案件當中,還涉及到一個原告父母對他自己孩子的足夠的監(jiān)護義務是不是盡到?!?br/>
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高某、梅某賠償款67060.44元,駁回高某、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6萬多元賠償金額認定,靜安法院給出了解釋。
丁德宏表示,這個金額是在2017年的案件當中算出來它的總的損失金額,那么總的損失金額算出來以后,40%是由肇事車輛和保險公司,來進行賠償?shù)?,剩下來?0%是由在那個案件里面是由他家長來承擔的,是60多萬,我們確定在這個案件當中,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要承擔10%的責任,就是按照10%計算這么得來的這么樣一個賠償金額。
此外,針對一些市民關(guān)心的案件執(zhí)行問題,法院也給出了回應。
審判長丁德宏表示,現(xiàn)在還在經(jīng)營,現(xiàn)在在路上現(xiàn)在偶爾也能看到小黃車的身影。第二呢,這個執(zhí)行相信我們將來,執(zhí)行法官會盡力想辦法,來實現(xiàn)原告的權(quán)利。第三 我也相信,在這個案件當中對于原被告,其實真的是一個結(jié)果。
這起案件下,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希望無論是監(jiān)護人還是同樣承擔著公共道路共享單車運營的公司,都能從中汲取教訓,避免悲劇的發(fā)生,比如家長加強引導教育,社會加強安全提醒,建立更完善更健全的共享單車的管理制度,讓兒童的生命安全得到更多的守護和保護。
(素材來源:靜安臺 編輯:劉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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