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張超(曾用名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賠償請求人張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臨沂中院充分聽取了張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師的意見,雙方進行多次協(xié)商,就賠償相關事項達成一致,臨沂中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賠償金綜合考慮了張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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