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營銷員俞先生在受托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中,不僅向客戶誤導銷售,并且未讓被保險人親筆簽名,最終導致3名客戶向保險公司投訴并退保。保險公司認為俞先生的行為不僅造成了公司經濟損失,還有損公司聲譽,遂起訴向俞先生索賠8萬余元。近日,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俞先生應賠償保險公司5.5萬元。
2008年5月,俞先生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委托合同,成為了這家保險公司的個人業(yè)務保險的營銷員。根據合同約定,俞先生可在上海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并根據保單金額獲得相應傭金。此后,俞先生便開始一直從事相關保險營銷活動。
然而,在2014年至2015年間,保險公司先后接到3名客戶的投訴,稱在投保時受到了營銷員的誤導,并且保險合同上被保險人簽名欄上的簽名都不是本人所簽,因此要求全額退保。經查,投訴所涉及的保單系俞先生在2011年至2012年間所簽發(fā)。為查清事實,保險公司還委托鑒定機構對保險合同上的簽名進行了筆跡鑒定,結果顯示,客戶投訴所稱代簽名問題屬實。最終,保險公司同意客戶退保,并全額退還了3名客戶的保費共計32萬余元。
營銷員違規(guī)開展營銷活動讓公司背了黑鍋。保險公司認為,見證被保險人在保險資料上簽名是保險代理人的職責,俞先生的行為已違反約定,構成違約。于是,保險公司將俞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三筆傭金以及處理投訴所產生的筆跡鑒定費6000元在內的經濟損失,并按已獲傭金的三倍確定賠償金額8萬余元。
對此,俞先生并不認同,在他看來,保險公司所稱的損失與他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涉案的三份保單不應認定為無效。俞先生辯稱,保險公司在電話回訪投保人時,投保人曾明確表示簽名是本人所簽,投保人作了虛假的陳述。俞先生還強調,三份保單都是儲蓄分紅型保險,退保后保險公司無息退還客戶保費,公司只可能盈利,并沒有損失。
黃浦法院審理后認為,俞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構成有償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根據雙方委托合同的約定,見證被保險人在投保書上簽名是保險代理人在受托開展保險營銷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職責?,F(xiàn)系爭投保單上的簽名并非被保險人本人所簽,故俞先生在展業(yè)過程中存在違約情形,且違反保險監(jiān)管規(guī)定,過錯明顯。涉案的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公司已向俞先生支付傭金,之后,保險公司為查證俞先生的過錯而支出了相應的筆跡鑒定費用等。上述損失客觀實際存在,俞先生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同時,保險公司作為委托人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于保險合同的適當締結和履行有直接責任,對保險代理人也負有培訓和管理職責。據此,綜合考慮雙方的職責及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俞先生應賠償保險公司損失5.5萬元。
一審宣判后,俞先生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蔡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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