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病假,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按時發(fā)放病假工資。但是,如果員工打著病假的名義另覓兼職,用人單位依照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解雇員工,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員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金和醫(yī)療補助,法院認定用人單位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員工支付相關賠償。
長期休病假,在外兼職遭公司解雇
侯某受雇于某銷售公司,他于2009年4月進入該公司擔任業(yè)務代表,雙方簽有三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為自2014年4月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侯某在該公司工作至2015年3月,之后一直休病假,公司支付了侯某病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2016年5月,侯某忽然接到公司同事徐某的電話,約其在外就餐,侯某欣然答應。就餐時,侯某與徐某相談甚歡,當徐某問到侯某近況時,侯某表示,他在外做了一份兼職,是在某公司下屬的網(wǎng)絡部門從事網(wǎng)管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侯某沒有想到的是,徐某其實是受公司指派,來搜集他休病假期間在外兼職的證據(jù)的,這段談話也被徐某悄悄錄了音。幾天之后,公司以侯某違反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侯某的勞動關系。
員工不承認兼職行為,公司向法庭提交錄音及人證
侯某不服公司決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醫(yī)療補助費共計12余萬元。仲裁委員會對侯某的全部訴請均不予支持。
侯某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庭審中,公司向法院出具公司員工徐某與侯某的談話錄音,并申請證人徐某出庭作證,兩者均為證明侯某在與徐某談話中提到了兼職的事實。侯某稱,他在徐某提供的談話錄音中提到的兼職行為,是公司故意派徐某約其就餐,受徐某誘騙才說出的,不符合事實。一審法院對談話錄音和徐某證言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且從錄音中侯某對其工作情況自述看,反映不出系引誘或編造,遂認定公司解除侯某勞動合同合法有據(jù),對侯某的訴求不予支持。
侯某不服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審:兼職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解除合法
二審期間,侯某提交了一份由公司前員工黃某出具的書面證言,意在證明徐某與侯某在工作上有競爭關系,兩人之間素有矛盾。同時,他還向法院申請調(diào)查令,申請前往某進口商品直銷中心處調(diào)查其是否在該處兼職。
上海一中院認為,證人應當?shù)酵プ髯C,本案中黃某并未到庭,且該書面證言也未證明侯某是否存在在外兼職的情形,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故法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另外,在侯某與徐某的交談中,并未明確陳述其在該處兼職,且公司也沒有確認侯某在該處兼職,法院對該調(diào)查令申請不予準許。
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理后認定,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有義務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充分、善意地行使權(quán)利和履行義務。勞動者有義務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公司根據(jù)規(guī)章制度關于不得在外兼職的規(guī)定與侯某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無需向侯某支付賠償金,且侯某因未經(jīng)公司準許,在外兼職的行為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支付醫(yī)療補助金的情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黃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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